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依据《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通告区域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鹿峰街道、龙潭街道)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二、养犬人行为
(一)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强制免疫的犬只方可上市交易。饲养犬只,应当选择能够适应城市环境的温顺犬只品种,不得饲养禁养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申请养犬登记,申领智能犬牌、识别标识。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予他人的,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于送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丢失的犬只办理注销手续后找回的,应当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携犬出户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约束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出户;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住宿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场所。残疾人携带用于导盲、导听、扶助等服务犬的除外。
三、法律责任
(一)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二)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未实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四)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或者使用长度超过1.5米的约束绳(链)牵领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不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携犬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养犬人在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行为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没收犬只,两年内不再予以养犬登记。
桂阳县公安局
桂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桂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来源:新桂阳
编辑:欧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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