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一律不得参与或参股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参与创新创业的可例外。
二、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包括非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将涉矿等六项经营股份清退转让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一律不得参与或参股涉矿等六项经营性活动。
五、退休辞职三年内领导干部和退休辞职两年内的公务员,退休辞职后一律不得在原管辖区和原业务范围内接受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六、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在相关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七、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如实填报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上报相关参与经营情况(包括2017年8月1日前完成退出经营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
八、清理对象不主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成退出的一律问责处理。
九、凡属这次清理对象的,参与小水电开发经营一律按省要求完成清理清退并如实填报相关情况。
十、对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前阶段已经开展的国家公职人员未按要求在规定里间完成清理清退的,一经发现一律从严处理。
县纪委县监委举报受理电话0735—4470315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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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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