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创模办发〔2016〕3号
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5〕23号)、《郴州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创办发〔2015〕78号)及《中共桂阳县委办公室、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字〔2015〕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点,以国家、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我县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机动车登记管理、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超标机动车强制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强化污染治理,控制尾气排放。推进机动车污染检测机构建设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新车登记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新车排放控制是机动车排污控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县新增车辆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严格审核机动车的上牌、入户,对不符合目录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我县所有新购置车及转入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能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再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分类管理。环保分类标志设绿色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两大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列入强制淘汰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按照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的执法,重点加强对高排放车辆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车辆的检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
(四)建立在用车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检。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以及对排气超标车和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工作,完善抽检超标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
1.结合实施I/M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
2.道路抽检。由县交警大队会同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对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县交警大队责令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维修。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
3.停放地车辆排气抽检。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定期组织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等集中检测。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
4.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重点对列入高排放的“黄标车”车型、冒黑烟的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和高频用车进行抽检。在抽检和冒黑烟车查处中,试点推行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通过检测、维护、违章处罚的闭环业务流程和公安、环保、交通三方联动的执法检查,保证尾气排放达标。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5.建立对超标冒黑烟车举报奖励和公开曝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被投诉和举报的超标冒黑烟车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和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超标严重的营运车辆,将其营运单位和车型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鼓励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更新报废,2016年底前要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
(六)保障定点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严格贯彻执行相应阶段的国标燃油质量标准,质监、商务、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全县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配合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配合县商务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县环境保护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县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2016年底前实现机动车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与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设施同步建成,并与市机动车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联网。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
(八)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制度、检测方法、维护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为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确定为机动车环保设备维护的修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直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高效联动、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所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县人民政府和县直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和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负总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而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县创建办、县绩效考核办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季、年度综合督查考核内容,参加全县创建、绩效考核排名,列入奖惩内容。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和不按期完成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将报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肃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指标细则要求
附表2:桂阳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表1: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指标细则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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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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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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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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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工作(第1或第3项指标不得分,则本指标全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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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机构得到省级环保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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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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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向环保部门联网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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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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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国家标准GB18285、GB3847进行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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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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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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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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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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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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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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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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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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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率≥80%,得满分:70%≤检测率<80%,扣5分;检测率<7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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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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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道路上有明显冒黑烟的车辆,发现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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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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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农用车摩托车检测,且检测率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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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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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发文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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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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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治理,如柴油车队改造、公交车队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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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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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实施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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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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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车用燃料及清净剂开展环境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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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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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展地方油气回收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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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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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桂阳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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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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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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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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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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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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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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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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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与转入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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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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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或转入我县车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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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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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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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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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成品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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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车用成品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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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标要求分期供应不同标准车用成品油,确定车用成品油供应方案,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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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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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中石油等成品油供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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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县发改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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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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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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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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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储存、运输、加油等三个环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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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完成各加油站点油气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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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部门,成品油供应商、油罐车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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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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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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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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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效、便民和资源共享原则,采用政府投资或引入社会投资规划建设检测站,基本实现城区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全覆盖,检测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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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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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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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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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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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视情况需要派驻监督员,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间期进行,检测机构须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县环保局备案,营运车的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报县交通局备案。检测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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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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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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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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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环保局组织,县公安局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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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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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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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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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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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动车全国统一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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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在用、新购、转入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绿标、黄标),实施分类管理。新购机动车直接发放环保标志,转入、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有效期满,重新检测合格后继续发放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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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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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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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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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与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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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黄标车”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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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环保分类标志,对“黄标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对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严禁在主城区范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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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前出台社会通告,分时间段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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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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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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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黄标车”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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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报废,促进更新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排放机动车更新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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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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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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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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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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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机动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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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定期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县公安局和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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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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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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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机动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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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负责维修机构的管理、汽车维修经营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将维修信息发送县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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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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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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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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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机动车辆必须经维修并重新检测合格方可上路,被责令限期维修而未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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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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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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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机动车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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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维修仍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报废,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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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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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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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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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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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联网技术规范与标准,建设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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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统一标准建成全县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数据库、数据传输网络及检测机构的在线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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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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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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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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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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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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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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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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