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关于城市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关于城市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关于城市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5〕23号)、《郴州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创办发〔2015〕78号)及《中共桂阳县委办公室、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字〔2015〕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大环保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桂阳县建设成富饶秀丽、和谐幸福、宜居乐业的生态型现代化城市。
二、工作目标
以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大力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以控制工业、文化娱乐、社会生活、商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等为重点内容的“宁静工程”,确保县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
1、负责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保专项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2、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负责划定县城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使用区域,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管理。
3、负责落实对可能产生噪声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管理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负责对于在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造成噪声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限期治理。
5、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负责县城区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6、负责监督管理各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噪声的影响,督促其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标。对超标排放单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7、负责监督管理在县城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噪声排污申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8、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9、负责县城区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场界噪声达标。
10、负责处理相关噪声污染的投诉,调解噪声污染纠纷。
11、负责县城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的督查考核及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在制定和审批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1、负责协助县环保局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对抢修、抢险作业或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作业出具证明。
3、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向附近居民公告需要连续作业的夜间时间,证明机关、批准机关。
(三)县公安局
1、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负责禁止在县城区内的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3、负责监督管理在县城区街道、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等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从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行为。
5、在进入禁鸣区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志牌,加强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鸣喇叭车辆。
6、负责监督管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室内建筑装修活动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
(四)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1、对新建的文化娱乐场所场界噪声不达标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经环保局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文化娱乐场所负责落实暂停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3、配合环保部门督促落实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达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督促县市政公司落实道路维修、修建等施工项目建设工地的施工噪声不影响周边环境。
2、督促落实县城区人行道不得占道经营,不得用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配合县府依法开展社会噪声、占道经营等整治工作。
(六)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
1、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淘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
2、协助环保部门落实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的区域环境噪声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负责落实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施工不得产生噪声影响周边环境。
2、负责落实所辖区域街道、人行道不得占道经营,不得用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应将县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为民谋利的重要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管,确保进度。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达标和长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成效。县创建办、县绩效考核办将城市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列入季、年度综合督查考核内容,督查考核成绩参加全县创建、绩效考核排名,列入奖惩内容。对无故拖延,不按期完成城市环境区域噪声达标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将报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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